2000年5月15日 星期一

會章

中華傳道會呂明才小學家長教師會
 

1.  
本會名為「中華傳道會呂明才小學家長教師會」
( 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

2.  
新界青衣長發邨中華傳道會呂明才小學

3.  
本會的宗旨是
3.1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。
3.2 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。
3.3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,以求合力改善學生的學習環境,提昇學生的學業成績及
    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。
3.4 透過參與社群活動,關心及支持本校所在的社區。

4.  
4.1 會員類別︰
4.1.1 教師會員︰
凡本校現任校長、教師均為本會「教師會員」。
4.1.2 家長會員︰
所有在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須成為「家長會員」惟無論會員是否有超過一位子弟在本校就讀,其會員資格亦只作一單位計算,即每家庭只佔一席位,並由其中一名成員註冊入會。
4.2 會員權利
各會員有權選舉執行委員及被選為執行委員,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,並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。
4.3 會員義務
各會員有遵守會章各項規則、依從會議決定的義務。
4.4 會員年費
4.4.1 家長須每年在指定期內更新會籍及繳交年費,每位家長不論有多少名子女在本校就讀,每年只需繳費一次。
4.4.2 會員年費由執行委員會徵詢會員意見後決定。
4.4.3 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。

5.  
5.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性的執行委員會所組成。
5.2 會員大會
5.2.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。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
      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。
5.2.2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,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。開會通知須於召開會議的14日前送交各會員。
5.2.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。會上,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,並須舉行選舉,以選出下一年的執行委員會委員及候補委員。
5.2.4 如有需要,只要有超過半數的執行委員贊成,或在接獲本會十分一會員提出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,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5.2.5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必須超過25人,其中家長人數必須超過最低人數的半數(13);若因人數不足而流會,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,惟其出席人數則不再受限制。
5.3 執行委員會
5.3.1 執行委員會由13名委員組成,其中7名為家長委員,6名為教師委員。另設顧問兩名。
5.3.2 執行委員的權責
        (二人)(由現任校長及學生輔導老師出任)
  (一人)(由家長會員出任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辦理會務,負責召集及主持有關會議,監督決議的執行,
定期向委員會會員作工作報告。
副主席 (二人)(由家長會員任第一副主席及教師會員任第二副主席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協助主席辦理會務,如遇主席出缺,則副主席依次代理其職務,包括主持會議,協助完成有關決議等事宜。
  (二人)(由一位家長會員及一位教師會員出任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保管會員冊錄,記錄有關會議和決議,協助主席發出會議通知及有關文書工作等。
  (二人)(由家長會員出任司庫及教師會員出任司賬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財政及收支事務。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
前製訂財務年結及預算,送交執行委員會審查後,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   
  (二人)(由一位家長會員及一位教師會員出任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負責聯絡及一切採購事宜,處理不屬其他各組職責範圍以內的事務,並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有關事項的處理及進程。
  (四人)(由二位家長會員及二位教師會員出任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負責有關康樂活動的工作,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有關
事項的處理及進程。
5.3.3 執行委員會須三至四個月開會一次,如主席認為有需要,可召開特別會議
,而合法的開會人數(包括書面授權者),必須超過執行委員人數的半數( 4位家長及3位教師)
5.3.4 教師執行委員應於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教師中選,並於會上確認其選舉結果。
5.3.5 新、舊執行委員應於周年會員大會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交接會議。
5.3.6 除教師委員外,各家長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,但可連任一屆。
5.3.7 家長委員如需提前離任,須盡早知會主席。
5.3.8 執行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(由第一候補委員出任,如
     此類推;如無候補委員,則由執行委員會邀請本會會員出任)
5.3.9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,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,則
      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。
5.3.10執行委員會的所有委員均為義務人員。


6.  
6.1 本會的款項(包括會費及捐款)只限用於發展會務、會員福利、促進本校教育和
    支付本會各項開支,不得用作其他用途。
6.2 司庫須於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中,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。
6.3 執行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,撥出某些數目予本校,以供設立獎
    學金、獎項或其他用途,校長有全權使用該筆撥款。
6.4 執行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,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。提取本會款
    項均須由下述的人員( 主席、兩位副主席、司庫和司賬 ) 其中至少兩名代表簽署,方屬有效,而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委員及一名教師委員。
6.5 執行委員會有責任保持本會財政的穩健,理財以量入為出作為基本原則。
6.6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一名家長會員義務核數,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。

7. 修改會章/解散家長教師會
7.1 會章如有未完善之處,如需作出任何修訂,均須由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同,並經社團註冊處批准後,始可執行。
7.2 如遇本會解散,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
    數會員贊同。本會解散時,在清還一切債務後,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,應按會員的決定,捐贈給本校或本港的認可慈善團體。

  8. 附則
8.1 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,不能夠抵觸特區政府的教育條例,亦不應影響校長行使其職權。
8.2 本會不得對個人問題作出裁決或建議(包括家長、會員和教職員間的糾紛),亦不應干預學校的行政。
8.3 本會會員在未得本會書面同意前,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,或利用本會
       名義作任何活動。


備註:此會章於2010-2011年度會員大會修訂